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东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6646号
内蒙古东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东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5,0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内蒙古东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东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建的银行存款1,155,02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东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慧颖
书记员 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