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长通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2民初3873号
原告:宁夏长通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长通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长通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通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长通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森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夏长通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