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4540号之一

原告: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刘湾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52D110。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业,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周新苑280-170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062624329U。

法定代表人:鲁达,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1元,由原告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