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博顺荣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80号
申请人:无锡市***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太湖东大道1098-720。
法定代表人:卢蓓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中惠大道1588号17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周新苑280-1703-05。
法定代表人:鲁达,该公司监事。
本院于2022年1月6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市***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191号。申请人无锡市***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岳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