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3158号
原告:江苏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15号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翁余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发昆,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504室。
诉讼代表人:杨锁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70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确认被告欠付原告租金标准为78000元/月。现原告江苏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江苏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道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