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1执恢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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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与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新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苏01执22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明确承诺在接受一次性司法救助10万元后不再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并申请法院结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中,本院将南京市委政法委审批同意后转来的司法救助款10万元拨付至**指定的银行账号,**于2021年1月13向本院提交了收条予以确认,并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鉴于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司法救助款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故本案应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