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1900、1901、19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斗路(三一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田田,李国文,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曹小萍,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7592976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小萍、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三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11470、11471、1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11月26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曹小萍、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4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小萍、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依法对登记被执行人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大型汽车14台进行了拍卖,拍卖金额为2845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282224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田田,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小萍、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田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5538343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822240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刘建红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