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翟要先,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晓东,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
法定代表人:王保国。
关于**与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的给付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本院(2020)苏0105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5执2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王生奇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孔 燕
书 记 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