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27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92976-9,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
法定代表人:王保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1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56000元。二、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64000元。三、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报销费用2000元。四、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代垫社保费用13443.11元。2020年11月3日,**以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苏0105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了管理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且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唯一被执行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5执27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彭鸣俊
审 判 员 胡维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天
书 记 员 李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