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2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明光市。
被执行人: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关于***与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建劳人仲字(2019)第76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共计5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汇入***原工资卡;二、此次调解结束后,双方就在职期间劳动报酬再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破终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并制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大院手里对南京市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苏0105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5执2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云峰
审判员  彭鸣俊
审判员  胡维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