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564号
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嵩山大道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1864113D。
法定代表人:王爱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龙伟,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91947320C。
法定代表人:申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龙,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朝峰,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袁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7元,减半收取计1873.5元,由原告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春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