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820号 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渤海路办事处后***北(大白线以西金山寺路口北2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