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8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安阳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2)陕0528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370549.7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扣划1078480元,扣除执行费6925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支付1009227元。被执行人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在法院涉及多起案件执行,名下账户被另案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部分执行1009227元,在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528执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