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顾特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顾特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4744号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学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区希望大道**绿地商务。
负责人:徐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3137289087,,住所地江苏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步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同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09元,依法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建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