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867号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学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琴,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永仁。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顾鼎鼎
书 记 员 顾鼎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