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25民初575号之一
原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4URWQP6H,地址:广东省东源县××××××××××边地段。
法定代表人:古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潘锋,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良辉,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8H,地址: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800元,减半收取250400元,由原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衍军
审 判 员 邓素娟
审 判 员 曾晓英
原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丽静
书 记 员 古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