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754546368H,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新紫路376号丽景嘉园1幢9号、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顺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4URWQP6H,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城生活服务区新河大道边地段。

法定代表人:古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潘锋,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良辉,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依据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应当属于程序审查,但原审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东源县城生活服务区新河大道边地段”为由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尚未经过开庭审理,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然,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其先入为主,程序违法。二、本案尚不能确定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应当依法确定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签订的《东源县理想家园小区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7条明确约定“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中仲裁;(2)依法向紫金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了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该仲裁协议无效,但双方对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向紫金县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了管辖法院为紫金县人民法院,因此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6月17日,上诉人补充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但原审裁定只有一名审判人员署名,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本案诉讼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是要求被答辩人配合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起诉和确定管辖的依据是双方签署的《东源县理想家园小区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答辩人据此向工程所在地的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二、东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应以答辩人在起诉立案时能否提供该院具有管辖权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在本案起诉时,答辩人提交了双方就涉案工程签署的施工合同,除此之外,答辩人还提交了有关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被答辩人在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上均进行了签字盖章,但在最后备案时却拒绝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盖章,造成答辩人至今无法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遂成本诉,且诉求也明显是与建设工程相关。结合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资料,在形式上足以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东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至于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最终应否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也并未予以审理。被答辩人主张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存在程序违法的说法自相矛盾、与事实不符。三、针对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署的《东源县理想家园小区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第37.1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其内容为二选一、择一生效的条款,但由于该仲裁条款并未明确选定仲裁机构,应认定该仲裁条款的约定无效。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下,各方应遵照法律规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东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答辩人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本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但原审裁定仅有一名合议庭成员的署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575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  崔春柳

审判员  骆志艺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樱妮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754546368H,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新紫路376号丽景嘉园1幢9号、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顺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4URWQP6H,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城生活服务区新河大道边地段。

法定代表人:古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潘锋,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良辉,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依据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应当属于程序审查,但原审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东源县城生活服务区新河大道边地段”为由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尚未经过开庭审理,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然,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其先入为主,程序违法。二、本案尚不能确定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应当依法确定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签订的《东源县理想家园小区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7条明确约定“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中仲裁;(2)依法向紫金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了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该仲裁协议无效,但双方对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向紫金县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了管辖法院为紫金县人民法院,因此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6月17日,上诉人补充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但原审裁定只有一名审判人员署名,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东源县理想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本案诉讼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是要求被答辩人配合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起诉和确定管辖的依据是双方签署的《东源县理想家园小区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答辩人据此向工程所在地的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二、东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应以答辩人在起诉立案时能否提供该院具有管辖权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在本案起诉时,答辩人提交了双方就涉案工程签署的施工合同,除此之外,答辩人还提交了有关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被答辩人在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上均进行了签字盖章,但在最后备案时却拒绝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盖章,造成答辩人至今无法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遂成本诉,且诉求也明显是与建设工程相关。结合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资料,在形式上足以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东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至于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最终应否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也并未予以审理。被答辩人主张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存在程序违法的说法自相矛盾、与事实不符。三、针对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署的《东源县理想家园小区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第37.1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其内容为二选一、择一生效的条款,但由于该仲裁条款并未明确选定仲裁机构,应认定该仲裁条款的约定无效。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下,各方应遵照法律规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东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答辩人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本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但原审裁定仅有一名合议庭成员的署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广东家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575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  崔春柳

审判员  骆志艺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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