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商初字第006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付倩,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三龙。
被告:湖北志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2栋2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湖北志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8元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