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上海连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民)初字第8564号
原告肖晶晶。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越,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连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友中。
委托代理人潘晟,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亚生诉被告上海连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死亡,由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