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民终1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622868452。
法定代表人:蔡文彬,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姚 彬
审判员 骆 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