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03民初19号
原告:魏延广,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长江东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秦迎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兵,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居民。
被告:山东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宁市南岱庄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延广与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延广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延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魏延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