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强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永强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931号之二
原告:***,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永强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永强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8元、保全费4370元,合计10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