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永强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市永强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州申福申宝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4209号
原告:扬州市永强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武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州申福申宝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永丰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林江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永强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申福申宝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永强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永强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