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3民初4352号
原告:**,住吉林省**市。
被告:吉林市江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金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江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