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江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市江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3民初4352号 原告:**,住吉林省**市。 被告:吉林市江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金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江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