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3民初18号
原告:**有,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平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江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金亿农贸城1层10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吉林市江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有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有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