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9508号
原告: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4815230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A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90596Q。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90元,减半收取36845元,由原告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黄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建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