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126号
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省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10月28日,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兵兵
审判员 雒 强
审判员 薛 荣
书记员 陈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