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109号
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由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刘方辉
法官助理  余晓彤 书 记 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