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宏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491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宏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雒 强
书记员 朱海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