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85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285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