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85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飞龙气动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285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