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22民初250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东楼花园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6144412X5。
法定代表人:董星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涛,被告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星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395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在被告的店子集小学工地看门,劳务费用每天50元。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4950元,2017年年底经过索要,被告已付1000元,余款23950元至今未付。
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如何取得的考勤表及考勤表的真实性存疑,如果是朱林滨提供的,希望朱林滨到庭说明。如果考勤表是真实的,将依法追究朱林滨的泄密责任,要求朱林滨赔偿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是由谁安排或者由谁去请他到项目部看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星吉从未委托朱林滨寻找看门人员或者安排看门人员,我公司只安排过两个看门人员,工资是每人每天100元,未安排其他看门人员。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6年-2017年考勤表各一份(原件在当庭质证后由原告带回);2.邵泽涛与朱林滨的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各一份。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后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两份证据:1.本院(2020)鲁11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2.本院(2021)鲁112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莒县店子集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工程,原告***自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在该工地从事看门工作,约定劳务费每天50元。原告提供其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在该工地上的考勤表及邵泽涛与朱林滨的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其在工地上提供劳务的事实。
根据考勤表的记载,原告***2016年1月工作17天,3月工作31天,4月工作30天,5月工作31天,6月工作30天,7月工作31天,8月工作31天,9月工作30天,10月工作31天,11月工作30天,12月工作31天;2017年3月工作21天,4月工作22天,5月工作31天,6月工作28天,7月工作29天,8月工作27天,9月工作17天,以上共计498天,按每天50元计算,劳务费用共计24900元,扣除被告已经给付原告的1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3900元。
另查明,朱林滨系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莒县店子集镇中心幼儿园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工地看门的。后朱林滨因故与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于2020年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作出(2020)鲁11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朱林滨与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25日解除,并判令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朱林滨工资29779.6元。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在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莒县店子集镇中心幼儿园工地看门,虽被告不予认可,但依据原告提交的考勤表及通话录音,能够认定***在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莒县店子集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地看门的事实,朱林滨系当时该工地项目负责人,其通过村干部找***到工地看门系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付所欠劳务费239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酌定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已经给付原告的1000元钱付错了,要求原告退还该款,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案经调解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劳务费23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自202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款项连同应承担的诉讼费一并支付至***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子集支行账号为9110********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原告已减半预缴),由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兴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