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街道文心东路15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6144412X5。
法定代表人:董星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居民,住莒县。
被告:刘彦程,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与被告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彦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2022年4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伦志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增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