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朱雷,男。
申请执行人:陈修现,男。
申请执行人:殷月平,男。
申请执行人:田录增,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许家忠,男。
申请执行人:孙同兴,男。
申请执行人:张开田,男。
申请执行人:辛崇会,男。
申请执行人:张玉刚,男。
被执行人: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星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朱雷、陈修现、殷月平、田录增、***、许家忠、孙同兴、张开田、辛崇会、张玉刚与被执行人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5569元。
申请执行人***、***、朱雷、陈修现、殷月平、田录增、***、许家忠、孙同兴、张开田、辛崇会、张玉刚与被执行人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到银行、工商、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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