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星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民终25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967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到银行、工商、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