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孙明五,男。
申请执行人:朱雷,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殷月平,男。
被执行人: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街道文心东路15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6144412X5。
法定代表人:董星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明五、朱雷、***、殷月平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孙明五、朱雷、***、殷月平与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9799元,执行费19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本次执行应当缴纳的数额。
至此,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请求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孙明五、朱雷、***、殷月平与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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