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22民初480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朱雷,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陈修现,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殷月平,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田录增,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陈秀祥,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许家忠,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告:***,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张开田,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辛崇会,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原告:张玉刚,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以上十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1041109473。
被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库山乡平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61869384。
法定代表人:梁荣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艳,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12012116361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本,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文心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6144412X5。
法定代表人:董星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运田,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1200310505765。
被告:林祥峰,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朱雷、陈修现、殷月平、田录增、陈秀祥、许家忠、***、张开田、辛崇会、张玉刚与被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祥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朱雷、陈修现、殷月平、田录增、陈秀祥、许家忠、***、张开田、辛崇会、张玉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忠,被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艳、张万本,被告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运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祥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雷、陈修现、殷月平、田录增、陈秀祥、许家忠、***、张开田、辛崇会、张玉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人工费1373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均系从事建筑工地内墙抹灰等工程的个人,2017年4月,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莒县浮来山街道段家村柳青湾生态小镇住宅楼工程,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用原告在林祥峰莒县浮来山街道段家村柳青湾生态小镇住宅楼施工墙体填充、内墙抹灰及使用搅拌机和灰工程。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双方结算,共欠原告人工费137357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各被告相互推诿,以各种理由一直拖付至今。
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是莒县柳青湾生态住宅小区2#住宅楼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发包方为莒县浮来山街道菜园社区段家村经济合作社,答辩人与第二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2#住宅楼的土建施工分包给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第二被告,并且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二被告拨付工程款至内外墙抹灰地面完成,但第二被告并未完成约定的施工进度,故答辩人并不欠第二被告任何工程款;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务合同关系,不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也不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第二被告具有相应的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不是发包方,不适用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人工费的事实,各原告之间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林祥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等12人系从事建筑物内墙抹灰劳务活动,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系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林祥峰系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4月,被告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莒县浮来山街道段家村柳青湾生态居住小区2号住宅楼工程,发包方为莒县浮来山街道菜园社区段家村经济合作社,之后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与被告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该住宅楼的土建施工分包给具有建筑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被告星吉建筑公司。林祥峰负责在施工工地领工,原告等人在内墙抹灰施工中提供劳务活动。工程完工后,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劳务费135569元。
本院认为,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莒县浮来山街道段家村柳青湾生态小镇住宅楼工程部分发包给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在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内墙抹灰施工中提供劳务,原告与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对提供劳务、支付报酬的约定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提供劳务后,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现原告要求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未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林祥峰系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其在工地领工及核算施工人员报酬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林祥峰支付报酬,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劳务合同关系、不拖欠劳务费,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林祥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的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雷、陈修现、殷月平、田录增、陈秀祥、许家忠、***、张开田、辛崇会、张玉刚劳务费135569元;
二、驳回***、***、朱雷、陈修现、殷月平、田录增、陈秀祥、许家忠、***、张开田、辛崇会、张玉刚对日照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祥峰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被告日照星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被告应履行的赔付义务,可打入莒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莒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县支行;账号:1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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