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民初1966号
原告:嘉兴市经开嘉***建筑工**,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杉禾生活广场4幢4-507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BCQPD2G。
责任人:倪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华,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兴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星桥路566号7幢1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1612809Y。
法定代表人:吴永林。
原告嘉兴市经开嘉***建筑工**与被告嘉兴市兴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嘉兴市经开嘉***建筑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经开嘉***建筑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施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