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村北育华路**。

法定代表人:檀任杰。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1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0825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苑颖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