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村北育华路**。
法定代表人:檀任杰。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1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0825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苑颖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