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村北育华路**。
法定代表人:檀任杰,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1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4.7217万元,本院于2020年03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王海亮
审判员 申 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