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3)第116号裁决书,在执行石家庄市泰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87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