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师范学院加工合同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10956号
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沙师范学院,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师范学院加工合同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湖南省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起诉的被告湖南省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元,退还给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