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10955号
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七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
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西自治州七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12元均由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减少诉讼标的额,退还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