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辰溪县人民政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2387号
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望建(集团)有限公司、辰溪县人民政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提出变更申请,并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080元,共计2105元,由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955元返还给原告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徐俊卿
法官助理 许月翠 书 记 员 仲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