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3民初8612-1号
申请人: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6027567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3日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22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华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保全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