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639号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景县。
被申请人: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7520411Q。组织机构代码:7575204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景县。
被申请人:***,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景县。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股金、微信、支付宝资金450万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机器设备、房产、土地及车辆。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股金、微信、支付宝资金450万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机器设备、房产、土地及车辆。
二、冻结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机器设备、车辆的期限为两年,保全股金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房产、土地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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