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7财保320号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山西移动公司的债权500万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案外的第三人山西移动公司处的债权500万元予以查封,案外的第三人不得向被申请人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清偿。
二、案外的第三人如果要求清偿,可通知景县人民法院提存(户名:景县人民法院,账号:50×××12--2,开户行:衡水银行景县支行)。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景县广合通信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