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4944号
原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4月15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原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逾期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84元,由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鹏之
书记员 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