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3197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朱泽兴,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7520411Q。
法定代表人:王颢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晓盼
书 记 员 楚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