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22号
原告:***。
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颢斌。
原告***与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炳阳
书 记 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