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破申3号
申请人: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7520411Q。
法定代表人:王颢斌,该公司经理。
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以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新东方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颢斌,股东为王彦行、王颢斌,注册资本1366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钢管塔、独管塔、通信塔、电视塔(凭生产许可证)钢结构工程、玻璃钢制品、橡塑制品、消防器材、铁塔安装、代维、固定式及升降式一体化基站、美化塔、微波塔、灯杆塔、仿生树、工艺塔、测风塔、瞭望塔、风电塔筒、光伏支架、铁塔租赁、土建基础施工、通信工程施工、通信网络代维、铁塔检测、防避雷设备销售施工、消防设施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9月18日新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彦行变更为王颢斌,股东王彦行于2020年10月16日病故,其继承人李素坤、王丽放弃继承其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新东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景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该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新东方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提供河北景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书,预证实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审计报告书第七项中记载:“由于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产管理未执行财务制度,账目记载违反会计制度原则,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财务账目,记账依据不合规,……使审计程序受限,只能依据现有资料进行审核。对账外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债权债务,因审计受限未予关注。因审计程序受限,企业提供的会计数据只能反映前期部分经营状况,不能真实地、全面的反映公司经营的最终结果,该报告只能作为债权债务确认的参考数据,不作为债权债务的最终结果。”根据审计报告书的上述内容,在无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印证的情况下,不宜根据该审计报告认定新东方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进而适用前述法律规定清理债务;新东方公司所提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张**平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亮